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 时间:2019-09-08 | 4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精神,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认定,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赣州市各地、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认定部门是认定“红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其认定、归集、报送、发布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定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法规依据,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第八条  各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认定部门可根据国家发布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行业红黑名单认定细则。

第九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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