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多种情形或者多次违规的;
4.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等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5.违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的;
6.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无理缠闹,干扰调查处理工作或者影响用户单位其他正常工作的;
7.存在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六)违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影响用户单位有关工作开展的,可以从轻处理:
1.首次违规、且情形轻微的;
2.积极配合、采取措施减轻危害的;
3.主动担责,提供延长服务期限、成本价供货、加倍经济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继续履约有利于实现标的目标、维护用户单位利益的;
4.主动交代违规问题,并提供其他供应商违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5.以往履约、服务情况良好,有关单位或者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为其书面提出从轻处理建议的;
6.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受到3年以内禁止处理的供应商,禁止性处理期满,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恢复参加采购活动资格,并缴纳诚信责任保证金。诚信责任保证金缴纳数量为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1%至2%(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千元),受到1年、2年、3年禁止性处理的,分别缴纳1%、1.5%、2%,最低缴纳额度为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不缴纳的不予恢复资格,禁止性处理期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不缴纳的,终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自恢复参加采购活动资格之日起,3年内没有受到禁止性处理的,全额退还诚信责任保证金(不计利息);3年内再次受到禁止性处理的,该项诚信责任保证金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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