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快来了解各部门公示期限!

来源:xy0797 | 作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发布时间: 2023-09-18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处罚信息规定公示期限一览表,归集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住建部、证监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民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省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规定,供您参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效力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文件、地方文件。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发改委

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发改委

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公示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7]157号)


国家机关名称:海关总署

公示期限: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


国家机关名称:住建部

公示期限: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

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


国家机关名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示期限: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


国家机关名称:证监委

公示期限: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第139号)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示期限: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统计局

公示期限: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197号)


国家机关名称:工商总局

公示期限: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总局第71号今)


国家机关名称:交通运输部

公示期限: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国家机关名称: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期限: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因本办法其他

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备注:文件可理解为法院判决的5年,其他3年)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


国家机关名称:商务部

公示期限:第十四条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7月31日印发)


国家机关名称:民政部

公示期限:第十一条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


国家机关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期限: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天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部门提供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联合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保子(2019)52号)


国家机关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示期限: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为三年。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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