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2021年第四次修订)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42号 | 时间:2021-11-03 | 17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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