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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