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等级航道,主要是指现有的和规划建设为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以上航道,个别地区的航道受条件限制为可通航五百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
(二)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等用途的非营业性船舶。
(三)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是指十二客位以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客运船舶,但不包括帆船、摩托艇等体育运动船艇以及电瓶船、脚踏船、手划船、排筏等非机动船。
(四)桥区水域,是指为保障桥梁上下水域通航安全,明确的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其中,等级以上航道桥梁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上游四百米和下游二百米范围水域,等外航道桥梁桥区水域由桥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港航事务性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及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路交通工作的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来自于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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