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全文)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 时间:2021-12-16 | 7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非永久性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利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等级航道由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航道中新建航运(电)枢纽工程库区的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里程、等级、维护类别、维护标准、通航能力合理配备航道养护人员、装备、设施。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航道应急预案,组建航道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和完善航道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建立高等级航道船闸通航调度机制,并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统一调度,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与航道规划建设的航道等级标准和水工程度汛方案相互衔接。闸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闸坝设计方案运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保障防汛抗旱、生态及生产用水以及航道通航等需要。

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闸坝管理单位应当提前至少二十四小时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时立即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公布,运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通航河流上具有发电功能枢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内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的;

(三)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四)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的;

(五)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六)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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