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来源: | 来源:财政部令第110号 | 时间:2022-03-27 | 140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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