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来源: | 来源:财政部令第110号 | 时间:2022-03-27 | 140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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