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为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间:2023-12-12 | 26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留置期间应当至到期之日为止,不得因法定休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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