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全文)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3-12-09 | 2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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