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全文)

《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3-12-09 | 5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向律师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同意,律师可以带一至两名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应当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即时查询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对在诉讼活动中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条 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等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决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法纳税。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不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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