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军事运输任务有特殊需要的,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外国籍公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籍军用船舶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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