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明确了消防演练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全要素综合演练要全面统筹人员要素、消防设施要素和应急处置要素,从模拟实际火情出发,综合设置灭火和应急疏散过程中各种因素、各个环节,单位全体人员和消防服务单位人员按照预案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全过程参与演练。演练过程中,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从实战出发,按照灭火救援预案要求,通过消防控制室调度指挥,全面测试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且进行公告。演练时,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演练后,要系统评估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效。全要素综合演练可以邀请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参与指导。
三十、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除前面提到的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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