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大批准 ,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批准修正
来源: | 来源: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1-10 | 5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物品的安全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

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2.5米。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

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和园林绿化认种认养。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

(二)丢弃动物尸体;

(三)种养蔬菜等植物;

(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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