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680
34天前
1025
40天前
1044
45天前
1507
46天前
6949
46天前
1471
49天前
1951
50天前
18969
51天前
15185
51天前
767
51天前
984
55天前
1430
56天前
1131
56天前
1412
61天前
1220
62天前
2685
97天前
63551
138天前
28430
15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