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第五十条 经省人才工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安家、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教育、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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