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物业服务用房设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销售许可证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本条例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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