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网格员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保障待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统一招聘的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薪酬参照村(社区)工作者合理确定。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招录为村(社区)工作者;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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