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30 | 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边境开展边防执勤、管控,组织演训和勘察等活动,坚决防范、制止和打击入侵、蚕食、渗透、挑衅等行为,守卫陆地国界,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维护国界安全的群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工作。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应当统筹兼顾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求。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控需要,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特定区域划定边境禁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划定边境禁区应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居民生产生活,由有关军事机关会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边境禁区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要,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建设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边防基础设施,也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后在陆地国界线上建设拦阻设施。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不得损害陆地国界与边防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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