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全文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08号 | 时间:2024-06-15 | 1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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