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修订)全文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220号 | 时间:2024-04-07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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