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海关总署令第81号 | 时间:2024-06-17 | 1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运加工区货物进、出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所有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和从加工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加工区和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统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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