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修订)全文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是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 来源: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 时间:2024-06-21 | 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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