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制定,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7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市公安局组织复审后,提出拟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个人和群体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模范群体)称号,发布授予称号决定,并颁发证书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1次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向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颁发奖励金,奖励金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列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来源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市公安局将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相关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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