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年修订)全文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第一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 时间:2024-05-22 | 3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部发〔1995〕457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劳动部令第5号,1996年12月17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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