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4年3月21日绵阳市人大通过,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
来源: | 来源:绵阳市人大 | 时间:2024-07-01 | 14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址内涵,依托历史文化遗址主题资源建设文化和旅游特色品牌,推动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遗址建设旅游景区、主题研学基地,开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

支持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从事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的制作和经营,建设传统手工作坊和非遗传承基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有关的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教学科研等活动。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美术馆等展陈场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示历史文化遗址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和传播历史文化遗址主题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未确定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未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历史文化遗址造成损坏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负有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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