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开展针对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的扫描监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及时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断互联网连接和下线处理等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办主体身份核验、名称管理和标识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域名监督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政务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相关要求的,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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