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以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活动;
(三)在划定的生产区域内,在不扩大规模前提下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茶叶种植生产活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一般控制区开展下列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应当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活动;
(二)适度生态旅游、科普宣传、教育体育等活动,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
(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规划确定的生产生活区域内,修筑茶厂、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场所、户外广告;
(四)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电力、通信、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五)修建必要的茶园道路、竹林道路或者旅游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武夷山国家公园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矿、爆破、开山;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变河道;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
(四)未按照规定倾倒、处置、丢弃垃圾、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污染物;
(五)集中储存燃油、液化气以及其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七)采石、采砂,毁林开垦、采土,修坟立碑,放牧,烧荒;
(八)盗伐、滥伐林木,以采脂、掘根、箍树、剥树皮、采挖树蔸、过度修枝、使用化学品等其他方式非法毁坏林木;
(九)剥离表层土用于茶叶种植、土壤销售等,破坏林草生长环境;
(十)非法采集药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利用、食用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十三)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以外露营、烧烤、攀岩、探险、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放孔明灯等;
(十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十五)在树木、岩石以及其他景物上刻划、钻钉、损毁、涂污;
(十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性设施、设备;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土壤、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的调查、监测、评价,形成本底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监测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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