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2018年赣州人大通过,江西人大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江西人大批准修正,最新全文共六章四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赣州人大 | 时间:2024-08-01 | 3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

(四)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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