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实施时间是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七章七十八条。
来源: | 来源: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 | 时间:2024-08-30 | 2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七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所得,以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适当的合理支出计算;难以计算的,以违法行为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价值计算或者为人类遗传资源投入的资金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在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或者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人类遗传资源存储条件的,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将其存储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至具备存储条件的单位临时存储。

第七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科技部。

第七十五条 科技部有权对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实施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依法对有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大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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