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人大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全文共七章五十四条。
来源: | 来源:福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9-17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船舶应当守听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条 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

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

船舶通过闽江口内港区的**门、马祖印灯浮时,三百总吨以上船舶不得会遇,不足三百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三百总吨以上船舶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以及会让意图;

(三)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四)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

第十二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淌航、掉头、横越、追越、并列行驶;

(二)编解队、锚泊、过驳、采砂、捕捞;

(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四)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第十三条 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项目附近水域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十四条 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显示和记录。

第十五条 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

修造期间无动力的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锚泊。

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区锚泊。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港池水域条件,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

港口经营人应当确保码头设施不妨碍船舶靠离泊安全,并在船舶靠离泊前半小时清理码头前沿以及掉头区域,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八条 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过驳、船舶污染物收集等作业的船舶需要在码头并靠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该码头的前沿停泊水域宽度。

船舶并靠时,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

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并靠的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第十九条 船舶在锚地过驳作业时,应当在相应的生产作业锚地内进行。生产作业锚地由有关单位依法划定,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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