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来源: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9-07-05 | 1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怎么样理解征信机构应当如何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呢?
    首先,《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第二条为“征信业务”下定义——“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其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信息来源渠道下定义——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第三,《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非依据)。
    第四、《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根据以上规定:
    1、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必须合法;
    2、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必须合法;
    3、绿盾征信机构对每条企业信用信息,都保留数据来源及原始发文记录,为事后备查、企业质疑留下真实可靠资料。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信息有出入,均可登录系统提交修改异议申请、纠错申请,工作人员每天会及时处理。
    关于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赣州绿盾认为,应该参照政府信用平台,“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者对信用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因为征信机构仅仅是信息的采集者,如果由征信机构来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面对每天由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商会等客观提供的数百万条企业信用信息,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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