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农村和贫困地区延伸,推动服务覆盖城乡常住人口和各类用人单位。要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强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援助。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结构特点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促进劳动者求职与企业用工的对接。
(十二)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各地要落实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补助、职业培训、社保补贴、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力度。要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推动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流失率。要突出支持重点,对列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优先安排与职校、技工院校合作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优先安排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额度,优先组织参加省际和省内劳务对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市场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
291
17天前
549
23天前
557
28天前
852
29天前
6396
29天前
535
32天前
1112
33天前
18338
34天前
14671
34天前
447
34天前
563
38天前
862
39天前
681
39天前
926
44天前
812
45天前
2391
80天前
62789
121天前
26498
13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