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执行法院: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明远,男,64岁
身份证号码:4307221955****0090
住址:赣州市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工业二路**公司宿舍
应履行义务时间:2015年7月9日
未履行标的额:5340.74万元及利息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文号:(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260、278号、(2014)赣开民二初字670、729号、(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32、141号、(2015)赣开民二初字182、392号、(2015)赣民一终字第00156号、(2015)建南商初字第2号
赣州市文明办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gndaily.com/news/system/2019/07/17/030070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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