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21号 | 时间:2019-11-18 | 16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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