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优先考虑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分步骤分批次有序申报。
2018年2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有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018年6月底前,组织对申报机构试点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公布首批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联系人:周 雨
电 话:010-685023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2月2日
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8-03/05/content_5270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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