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来源: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 | 时间:2018-10-10 | 6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是优先考虑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分步骤分批次有序申报。

2018年2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有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018年6月底前,组织对申报机构试点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公布首批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联系人:周 雨

电 话:010-685023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2月2日

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8-03/05/content_5270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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