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8-15 | 7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上市公司、发行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X

向银监会提供相关企业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息和相关个人信息(《反洗钱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企业成立、终止情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2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向发展改革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至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向商务、公安等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囯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向公安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向有关部门提供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销行政处罚信息(《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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