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

来源: | 来源:信用监督管理司 | 时间:2020-06-10 | 4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针对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推进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力度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点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吊销力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审慎准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要全面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涉行政处罚案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全面严格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正确区分案件类型、情节、危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四、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对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需依据工商总局拟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实施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及时做好公告提示

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提示公告”,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

六、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用

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监测、分析、应用,为市场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积极推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实现互联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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