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来源: | 来源:协会商会政策 | 时间:2020-07-15 | 4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发文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18-12-03,共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为规范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明确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党建、财务、人事等方面各项监管制度,推动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和《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694)(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政社分开。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2.坚持协调联动,推进综合监管。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建立登记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合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坚持积极引导,推进依法自治。突出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强化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协会商会活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字〔2016143)和各地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赣组发〔20177)的有关要求,对按程序提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归口各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审核,不能归口管理的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兜底负责审核。各地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7.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推行在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9.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0.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赣财资〔20175),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管理。

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行业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2.行业协会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公开。

1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赣管字〔201759)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各地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行业监管与服务

14.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改、财政、税务、人社、外事、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档,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减免会员单位会费。

2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诚信和社会监督

22.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3.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4.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5.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探索推行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行业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26.实行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7.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压实责任

28.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原则上按照“一管五”的标准,组建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9.加强脱钩后党建工作有效衔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据《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赣组发〔20177)的总体原则,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依托各行业综合党委实行分类管理。

30.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监委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加强依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31.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2.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3.对行业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4.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5.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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