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1年和2019年修正,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版,全文共八章八十五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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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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