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九章七十九条。
来源:绿盾南康企业服务中心 | 来源:国务院令第658号 | 发布时间: 2025-01-15 | 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最新信息
  • 遮光窗帘选购指南:轻松实现黑暗卧室

    遮光窗帘选购指南:轻松实现黑暗卧室

    2025-02-23

    64

    还在纠结如何挑选遮光窗帘吗?本文为你提供一站式攻略。涵盖选衬布技巧、解决使用久不遮光的方法以及延长寿命的窍门,无论是打造静谧卧室还......

  • 窗帘灯带全方位解析

    窗帘灯带全方位解析

    2025-02-23

    32

    本文全面解析窗帘灯带的种类及安装方法,介绍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窗帘盒灯带的优势,助你打造多样氛围并提升家居层次感。

  • 探讨家具集体商标的优势与劣势

    探讨家具集体商标的优势与劣势

    2025-02-22

    103

    家具集体商标在行业发展中备受瞩目,既有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也面临管理和责任等多重挑战。企业需审慎权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 窗帘市场热度分析:消费者选择的新趋势

    窗帘市场热度分析:消费者选择的新趋势

    2025-02-22

    96

    本文基于头条指数对窗帘行业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消费者在窗帘选择上的多样化需求,包括空间侧重、安装配件的关注、智能化产品的崛起、日常......

相关信息
最新信息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