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修改,当前现行有效,最新全文内容如下,共二十一条。
来源:绿盾南康企业服务中心 |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 | 发布时间: 2025-01-28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于国务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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