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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687号国务院令 | 时间 :2021-12-08 | 33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3.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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