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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国家政策

来源:网上征求意见稿 |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间 :2019-03-19 | 4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
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第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普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权责清单,依法依规梳理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并适时调整,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内容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项目内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使用权限、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公开方式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目录编码及信用信息技术规范等。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可以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信用主体履约情况相关信息;
(六)信用主体在公共服务、行政监管、行政审批等方面履行承诺的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监管、谁提供”的原则,认真审核、校验信用信息,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归集、报(推)送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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