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38
1天前
475
3天前
751
5天前
72205
6天前
526
7天前
711
8天前
1128
9天前
1579
17天前
1153
19天前
2841
20天前
2198
21天前
2269
21天前
3043
22天前
1849
23天前
2089
24天前
1896
25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交通建设和国防需求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单位预算,计入成本。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
各级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课程。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信息
810054
584749
331297
255969
224200
216845
207576
204214
204002
185812
171801
162966
160773
106675
106104
10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