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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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