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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或者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须申请破产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经批准关闭的代表处应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细则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零四条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外资银行违反本细则的,银保监会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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