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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信任机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认证信任源的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进出口产品可能属于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或者出口管制清单范围的,应当向进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不予放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商用密码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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