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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八)监督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服务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的,由业主自行决定本区域的物业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权益、业主义务、共有资金、审计制度、印章管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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